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4-06-12 23: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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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障我市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运营,进一步理顺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隧道管养工作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根据《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浙江省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浙公路〔2009〕16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调研论证、意见征求和多次修订,已形成试行稿。

  现将《杭州市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19号主席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17号国务院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93号国务院令)、《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浙公路〔2009〕160号)、《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若干规定(试行)》(浙政办发〔2011〕57号)、《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他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作方针】 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营。

  第四条【养护管理】 隧道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格外的重视隧道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加强隧道养护资金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努力提高隧道结构的耐久性,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的运营安全。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技术状况。

  第六条【养护管理技术】 鼓励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使养护维修抵达安全实用、质量放心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第七条【监管管养单位】 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隧道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业主。

  第八条【工作原则】 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市级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市公路管理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承担监管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公路管理段(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公路隧道的养护与管理情况做检查,及时掌握公路隧道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四)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隧道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五)受省、市委托,负责组织有省、市资金安排的公路隧道养护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县道隧道大中修和改造的工程方案及预算;并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市安排资金的公路隧道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A类隧道进行复核工作;

  (八)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隧道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九)负责公路隧道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监督制度;监督、检查隧道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县级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交通局是其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隧道养护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掌握隧道的动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四)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隧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负责辖区内公路隧道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监督、检查隧道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公路段管养职责】 各公路段(处)是负责本辖区内国、省(不包括高速公路、普通收费公路)、县道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依法履行以下隧道管养职责:

  (一)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公路站、养护公司对隧道的具体养护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制定以预防和处置隧道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县级公路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负责辖区内所管养隧道的经常检查、按时进行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市公路管理局做好有省、市安排资金的隧道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工作;

  (四)负责遭遇突发事件后对所管养公路隧道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管养职责】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隧道管养责任,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隧道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履行好隧道管养职责:

  (二)负责所管养隧道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做好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上报所管养隧道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上报隧道监管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足额安排公路隧道养护资金,以确保隧道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四)按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隧道养护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定所管养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受隧道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六)负责汛期前后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后对所管养公路隧道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人员分工】 公路隧道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 国、省道非收费公路隧道养护资金由省全额列支,收费公路的隧道养护资金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县道公路隧道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

  公路隧道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隧道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隧道检查和隧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资金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隧道养护经费。上级公路隧道监管单位对公路隧道养护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公路隧道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隧道标志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隧道标志、标线的监管、设置和维护,并保持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管养路段隧道交通标志、标线,保持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隧道限界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隧道建筑限界、建筑控制区内的路政管理,及时督促查处利用公路隧道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路政监管内容】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隧道周围危及隧道安全的活动监管:

  (一)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内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二)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第十九条【路政责任人】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落实公路隧道路政管理责任制,明确隧道路政管理责任主体与责任人。

  第二十条【路政巡查】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公路隧道的路政巡查,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路政管理职责】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隧道路政管理职责:

  (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公路隧道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及公路隧道安全行为;

  第二十二条【检查评定依据】 隧道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等国家、行业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日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1次,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周。在雨季或冰冻季节应增加检查频率。

  定期检查周期1次/年,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年,检查宜安排在春季或秋季进行。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隧道在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应通过特别检查,及时掌握隧道结构受损情况。

  通过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均无法判断隧道的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的,应通过专项检查进行专门检测。

  隧道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内容填写。

  第二十三条【技术等级分类】隧道土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判定分为:S类、B类、A类

  第二十四条【机电检查类别】 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查。

  日常检查周期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公路按1次/1~3日;经常性检修周期1次/1~3月;定期检修周期1次/1年;分解性检修周期1次/3~5年;隧道内部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应对机电设施进行应急检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要求】 隧道特别检查、专项检查应委托有相关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隧道特别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方案、专项检查报告应组织有隧道监管单位参加的专家论证,确保检查结论科学、准确。

  第二十六条【技术评定】 公路隧道技术状况原则上由隧道管养单位负责组织有隧道监管单位参加的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A类的隧道按以下规定做复核。

  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A类的中、短隧道,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A类长隧道、特长隧道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由省公路管理局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专家论证】 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别检查并以组织有隧道监管单位参加的专家论证方式评定隧道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建设程序】 隧道养护维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隧道管养单位组织实施,隧道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养护要求】 对技术状况为S类的隧道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B类的隧道应进行定期观测或做特别检查作进一步观察,以确定对策。对技术状况为A类隧道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隧道特别检查或专项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维修、改造或改建。

  对安全标准、通行能力和建筑界限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影响通行安全的隧道,应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同时,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养护工程设计】 公路隧道的维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隧道的检查或检测结果作为隧道维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实行备案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招投标】 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隧道养护维修、改造和改建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从事隧道养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施工招投标实现备案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养护工程监理】 隧道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公路工程相应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并报上级隧道监管单位监督备案。监理单位要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隧道养护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 各级隧道监管单位要加强隧道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隧道养护工程市场。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公路隧道维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负责质量鉴定,隧道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隧道监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施工公告】 隧道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隧道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除紧急情况外)的施工,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在项目开工前5日发布相关信息。干线公路上隧道采用断道施工时,应按将断道施工绕行方案报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施工安全】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 隧道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营运及养护作业时发生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

  (三)养护施工养护中应对养护机械,台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五)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以外。

  第四十条【应急工作原则】 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工作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各级公路隧道监管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应急预案报上级隧道监管单位审查备案,重要隧道,特长隧道要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应急报告制度】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在日常巡视、日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隧道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隧道监管单位。隧道监管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单位。

  公路隧道监管单位发现隧道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通知隧道管养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险情重大要立即通知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应急处置】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在发现或接获隧道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视实际情况安排专人实时观测,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应急交通组织】 对采取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隧道,必须设置好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速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保障车辆能够顺利通行。

  第四十五条【重大应急报告】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省级监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应急保障】 公路隧道的监管单位、管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隧道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消防演练】 高速公路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其他公路的特长隧道,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救援实地实习。

  第四十八条【档案管理】 公路隧道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公路隧道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建立隧道管理系统,及时向隧道养护监管单位提供隧道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专门养护方案】 长、特长隧道应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方案,逐步引进应用先进的检测和预警系统,逐步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隧道进行监管的能力。

  第五十条【档案内容】 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道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别情况资料等。

  对新建公路隧道,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公路隧道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隧道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五十二条【档案要求】 公路隧道管理资料包括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等的基本资料。

  第五十三条【检查资料】 公路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专项检查还应包括检查(试验)方案、检查(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查(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记录,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隧道的维修、改造、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五条【特别资料】 隧道特别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等特别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五十六条【资料完善】 基本资料缺失的公路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别检查,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

  第五十七条【收费公路档案报送】 因管理需要,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及时向监管单位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 隧道监管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隧道管养单位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隧道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监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五十九条【检查内容】 隧道监管单位督查的重点为隧道管养单位是否落实了隧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及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履职等情况,主要内容:

  第六十条【监督反馈制度】 隧道监管单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受督查单位,并督促其改正;受督查单位对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改正。受督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的,隧道监管将对其进行通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相关责任】 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隧道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隧道发生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十二条【资金决策】 负责公路隧道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是收费公路隧道养护经费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隧道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隧道安全事故的,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十三条【监管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监管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十四条【人员责任】 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养护技术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隧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混乱,监管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责任追究】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相关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下达的隧道维修加固年度计划, 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擅自调整计划的、不实施下达计划的;

  (三)挪用隧道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隧道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隧道进行全方位检查,不建立隧道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隧道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收费公路责任】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不履行公路隧道管养义务,未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规范对收费公路隧道进行日常检测、维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特定高速公路责任】 高速公路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影响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对县级制度要求】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则。